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從自以為是的本質直觀開始
過去對於所拍之物的認知,我總假設那是某種進入現象學式的超越態度的想像,只想著全心投入那些看似平凡的景致無盡的想像,那迷狂中,甚至像是從那裡撞見對象物或我自身的存有。總假設著那是因為”那確實是個特殊的物“,卻未曾想像其實那個”特殊性“或許其實是在另外的某處。
精神分析式的概念從新架構了對於”特殊的某物“的認知,如今我會認為那”特殊性“既不是存在於對象物,也不是存在於我本身,而是大他者的慾望之於我與對象物之間的縫隙,也就是某個我的慾望與大他者慾望的空缺被藉由某個對象物顯現,換言之,對象物也成為一個可以任意被代換的能指。
 而觀看對象物的“入神”狀態又意味著什麼?沙特究竟為何在觀看手裡的小石子時感到嘔心,那真的是在小石子看見什麼“存有”嗎?亦或我們只是在偶然間把石子當作鏡子來誤認自己?甚至連這樣的誤認過程都其實仍按照著無意識規劃出來的路徑?

S ---------------------  a'(對象物-石子)             
                     /
                  /
a(想像的我)---------- A


快門
快門瞬間的意義總是在攝影理論裡被不斷的反覆提起,依照我的拍照方式,所謂的“決定性的瞬間”幾乎全然是不在考慮內的,時空背景固然重要,卻很少會精準到需要去追求某種瞬間,快門瞬間確實扮演重要的角色,而那角色的重點不在於捕捉瞬間,而是在連續性的時間中打下一個頓點,這個頓點同時會生產出一個可供回溯的相片。如果說我的“入神”是某種意識清楚,但彷彿另一個某物驅使著我做一件奇怪的事情,比方說看著天空發呆。我或許納悶“為什麼是現在?”或“為什麼是天空?”然而答案似乎從來不會被找到。而拍照的作用或許就剛好像是句子的逗號,一個縫合點(point de capiton),快門提供“入神狀態”一個可被回溯的逗點,拍出來的像片又可再次被我想像,只是它總停留在想像,即便成為某種象徵也不曾清楚到可以在語言中找到它的位置,因此對於拍照,我除了想像似乎外別無他物。換言之在攝影這個狀態中,我的位置即是一個不斷企圖或許大他者認同(即便我曾以為我在對抗),但卻總是失敗的被槓上加槓的主体(這多少是我決定暫時不做了的原因)。

看自己的相片
去年的關鍵字 -”回憶“,或許是我以某個對象物為出發點的想像(所以不是回憶藉著相片或對象物顯現,反而是對象物或相片製造了我對回憶的想像),其中仍揉合著揮之不去的無意識,在那樣的觀看裡我們製造回憶。回憶不等於曾發生的事實(真實的過去),回憶或許是想像的(想像秩序的),這想像可能轉喻或換喻成某個象徵(進入象徵秩序),或由某個象徵物而被想像。如同L圖示中S看著a'(對象物)生產著自己的I(理想自我-記憶),伴隨著大他者的凝視,S永遠是被槓掉的主体$。至此,我的相片事實上是一種假性的慾望對象的生產,而從構圖與形式上,不僅回應自己的慾望(無意識的慾望),更回應著大他者的慾望(唯美的情境,亂的剛好的場景,明亮的光線...),同時也藉著這樣的拍攝與後製行為持續生產著對於相片的我的幻見=>  $<>a  。
觀看自己的相片又同樣是另一個抽換關鍵字的自戀過程, 而此時,相片正是我生產回憶的起點,對應著這些已經美化過的過去時空的切片,編織著更加脫離現實的想像,那想像總是比較偏袒大他者的那一邊。“電影從未給我們慾望之物,而是告訴我們如何慾望”—Zizek,而,又有什麼影像不是在召換我們認同那樣的慾望方式嗎?或是又伴隨著阿圖瑟式的召換,不僅大他者教導我們如何慾望,我的相片也同時呼應著這些他者的慾望並生產著回應他者慾望的幻見,正當我以為在我的相片中我掌握了整個我的同時,其實我是真真切切的輸掉了整個自己,在幻見中支撐起自己的主體性,然而也沒什麼其他的道路可選。

繪畫
源初對於繪畫的想像大概是類似於某種相片的意向再造,而其實關於意向,我也無法說出什麼更清楚的解釋,大概就仍是無法言談的“某個東西”。假設我在相片中看見的真正的核心即是刺點(精神分析的說法大概會是object petit a?)那麼或許我的繪畫就是企圖忽視一切,好專著描繪這個神奇的小幻物—製造一個沒有雜物,只有滿滿的刺點的畫面(或整個畫面就是一個巨大的刺點)?
然而去年的我尚未意識到那其實是某個局部細節或某個過剩物,我想相那是某種氛圍,一個無形的外在物,那麼或許其實我試圖用繪畫再現的恰好不是小幻物(慾望的成因),更不可能是欲望的真實對象,而是“慾望”這個抽象狀態的本身,或是我們如何慾望著無以名狀之物與這整個入神的恍惚狀態,如何在無意識間屈服於某個抽象價值。
假使真是那樣,那麼我該用什麼樣的載体去承載那樣的抽象價值(我如何讓那種想像進入象徵秩序,生產一個可被他者看見的可能性)?而假使我打算做的就是“再現”,我又要如何再現?首先我需要一種可以緩慢形塑的方式,因為描繪的對象其實可以是“任何東西”,正因為反正無論任何物件此時在畫面上都只是慾望的承載物,其實它可以是任何能指,甚至,最好是個純粹的能指(我先否決的抽象繪畫,因為我認為抽象繪畫的“表現性”不見得適合用於再現慾望,或許是我單純不喜歡),基於某些私人因素,雲朵成了萬眾選一的能指,同時也是隱寓/換寓的“果”。

影像/繪畫/文字的組合
相片拍了,畫也畫了,然而我是否已經成功的做出了一個完整的表述?首先,我究竟想讓觀者看到什麼?由於那本來就是些說不清的想像,需要通過一個轉譯機制,讓他變成可被理解的語言,這個翻譯也不宜太好解讀,因為那往往就會讓說出來的句子直接變成他者的話語,我仍須保持某種曖昧的口吻,讓說出的句子除了被理解,更可被想像。理想狀態就是讓他者直接可以去想像我的想像,而不需透過象徵轉譯(雖然我也不知道這樣到底有什麼意義,是某種暴露慾嗎?還是只是積極的想讓自己成為“被他者慾望的客体”?)
把每個畫面或相片都當作零件拼湊起來,如今想起來其實不就是某種極low tech的蒙太奇嗎?把碎鏡頭接起來,反正觀眾自然會去想像,而我也不可能真正確實的操作他人的想像方式。我為什麼認為需要透過許多相片或繪畫的組件來湊出句子,為什麼他們單獨不能成立?或許就像當我說“愛情真的很重要啊”的時候,我最好另外補上一句“但也別忘了,愛情不正是一種幻見嗎?”,然後接著說“但幻見又何訪,那並不影響我們確實渴望愛情的事實”。也就是說,我不太可能用一個直述句組織我的想像(那總是不夠全面且武斷的),我總是得透過幾個甚至自相衝突的描述來勾勒,共構出一個比較抽象但相對保守的意念。

故意說不清楚的語言
面對這批作品,亦或是面對“這類”的作品,作品不光是作者的產出物,作品的產出反倒是作者的主體化的方式,也就是藉由“說”來建構主體的位置,說得對象當然是他者(至此都還是廢話),然而當主体的“說”包含著某種“其實不太想被聽到(聽懂)”的意圖時,這時“說”呈現一種弔詭的狀態,我們都知道父法之下的對立著享樂原則的“享樂的越少越好”的原則(象徵秩序),而除了壓制著慾望的享樂原則,大他者的慾望似乎也是在其中被另一個更隱而不顯的大-大他者所壓制,也就是我轉化了我的慾望投向大他者的慾望,從口說他者話語中得到大他者的痛快(jouissance),然而同時其實又還有另一個大他者要壓制我的言說痛快,而進入一種失語(或語言失效)狀態的痛快。這時我想到一個忘了在哪看到的公式:-  $(A)   (A是被槓掉的A),或許大概就會是這個段落的一個不錯的結論吧?

(我發現我根本在亂寫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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